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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义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兴义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已经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基层工会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月或上月的在职在岗职工名册报表及本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花名册(纸质档及电子档)报送至市总工会帮扶中心;
  二、2017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汇至市总工会指定账户。用银行回单到兴义市总工会开具收据。
  开户单位:兴义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贵州省兴义市城区支行;
  开户账号:2409090129200002660。
  财会室联系人:黄海穆富兰
  帮扶中心联系人:黄鹏唐泽凤
  联系电话:0859-32308583223336
  邮箱:475379786@qq.com
  附件:1、兴义市第二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兴义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docx
文件类型: .zip 024253c217fe2dc0d34977a2b3743050.zip (14.97 KB)
 
  2、兴义市总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
兴义市总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zip
文件类型: .zip db3ce8cd55aff86f3c580102b014a367.zip (11.91 KB)
 
  兴义市总工会
  2017年9月1日
 
 
  兴义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款“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黔工总字〔2016〕34号)和《黔西南州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州工发〔2016〕45号)精神,结合我市第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情况,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互助活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帮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互助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工会经费资助;
 
  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上年度结存的互助金;
 
  6、利息收入及其他方式。
 
  第四条第二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2017年9月为互助金统一收缴期。参加单位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
 
  第五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为兴义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公企业等单位中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第六条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根据工会组织关系,在市总工会帮扶中心办理参加手续。参加单位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条件职工人数的80%以上,符合参加条件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参加单位参加互助活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参加单位公章: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的在职职工名册报表;
 
  2、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名册,该名册须按“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医保卡号、备注”八个栏目制作,包括纸质名册和电子文档名册,其中纸质名册须盖单位印章,电子文档名册须用excel表格制作。
 
  第七条互助保障金的筹集。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应当交纳互助金。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互助金,每份50元。有条件的单位工会经职工大会通过可用工会经费以“维权支出--其他维权<劳动保护费或送温暖费>支出”为职工代交纳。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职工医疗互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受益人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九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总工会设立专户,实行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第十条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互助金,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市总工会成立由本级工会帮扶、财务、经审、纪检等部门,以及财政、审计、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代表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管理委员会,每个互助期结束后,对互助金收支及互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互助活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互助金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应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第十二条互助活动责任期内,参加了兴义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兴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二次报销后,产生的自付部分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50%补助(补助金四舍五入,补助到元)。
 
  第十三条在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内,补助金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可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也可累计一起办理。在活动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3万元。
 
  第十四条参加人跨活动期住院的医疗补助,按照入院日计算。
 
  第十五条参加人申请医疗补助金时,应由参加单位工会按工会组织关系向市总工会申请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由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票据(原件)或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单;
 
  2、《兴义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审批发放表》(表1)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工行银行账号复印件。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医疗补助:
 
  1、依据兴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的;
 
  2、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
 
  4、因工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保障金的。
 
  第十七条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活动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期互助活动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与参加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参加互助活动。
 
  第十九条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按工会组织关系上报市总工会帮扶中心。市帮扶中心在接到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遇有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互助活动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兴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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