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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肇事者贿赂交警被拒

亮点黔西南讯   12月6日,黔西南高速交警大队在处理一起两车刮擦、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时,事故当事人企图通过送礼来影响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但民警当即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思想,严格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用实际行动彰显了黔西南州高速交警纪律作风严明、执法公平公正、为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优良品格。

2014年12月6日16时43分,黔西南高速大队二中队民警余春前接到报警电话称,在沪昆高速公路晴隆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无人员伤亡,无危化危爆物品,无车辆堵塞,请出警处理。报警人就是事故当事人冯某,中队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迅速出警,勘查现场。

经勘查:2014年12月6日,冯某驾驶“贵J*****”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安顺关岭岗乌经沪昆高速公路往晴隆沙子方向行驶,16时许,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2040公里+700米(小地名:晴隆县格老包)处时,车辆右后轮与同向右后方行驶的由岳某驾驶的外地车牌“渝B*****"号小型轿车左前侧刮擦,造成"渝B*****"号小型轿车受损。根据现场勘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材料,确定这是一起由于冯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变更车道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查清这起事故的起因经过后,民警将当事人带到中队办公室,准备下达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冯某趁其他人出去说话,民警泡茶接待的空隙,上前一步靠近处置民警,轻声说道:“兄弟,你们几位辛苦了,下着雨还让你们跑了一趟,我这有1000多块钱,表示一下我的心意,你们先拿着。认定这块你们再考虑考虑,我驾驶的车子只投有交强险。”原来,冯某驾驶的“贵J*****”号中型自卸货车商业险已经过期,只有一个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受损的“渝B*****”号小型轿车则是价格较高的奔驰,维修费用最少约1万余元,冯某为逃避事故责任故进行贿赂。

洞悉了冯某的隐情,民警告诉当事人冯某:“我们是人民警察,为你们服务本就是我们应该做的,我们有自己的坚守,也有自己的工资,事故起因经过我们已经调查清楚,也能理解你的苦衷,我们将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公平公正处理好这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冯某听到民警义正词严的回答后,默默地坐回到自己的位置上,接受了民警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冯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未按操作规范变更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其违法操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而岳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违法过错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冯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陆邦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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