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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期间不知悔改 故意杀死他人被判死刑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郑登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省高级法院裁定依法维持死刑判决。

    被告人郑登海,男,系黔西南州晴隆县马场乡青山村八组农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郑登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07年12月14日被投入兴义监狱服刑。被害人舒某与郑登海系同监室服刑犯人。2008年10月10日下午5时,服刑人员吃饭时,郑登海无端怀疑舒某要杀他,在生活垃圾手推车里抱起一块混凝土残块走到蹲在地上吃饭的舒某身后,双手将混凝土残块高举过头顶砸向舒某后脑部。舒某被击中后当即仰面倒在地上,接着郑登海又将混凝土残块砸向舒某面部。郑登海作案,当场被管教干警抓获。舒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州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登海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郑登海在服刑期间无端怀疑舒某要对其报复,便持混凝土残块打击舒某头部、面部,致舒某死亡,其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郑登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继续作恶,又将他人杀死,手段残忍,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其在本案中无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刑事裁定。

(龙 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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