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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会”遇老赖中途“烂会”会主无奈打官司维权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姚某诉被告李某欠款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在2014年12月1日前向原告姚某付清欠款人民币40700元。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及其他29人邀约“打会”,共31会。从2012年5月25日开始,至2014年11月25日止。姚某是会主,每人每月支付会款2000元,领取会款后,每月除支付会款外还需支付400元的利息,共支付2400元。李某在领取会款之后,仅跟会到第12会后就不再支付会款,尚欠19个月会款共计45600元,一直由姚某代李某支付。2013年8月,姚某因生病,李某向姚某支付了4900元。2013年10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对会款进行结算,核实李某仍欠姚某会款40700元,李某即向姚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姚某人民币肆万零柒佰元整(40700.00元),欠款人:李某,2013年10月14日”。后姚某多次催李某还款,李某一直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敷衍,迟迟未还所欠款额,原告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给付欠款人民币40700元。

法官说法:

“打会”是以一个熟人关系和大家的一个共同的信用担保作为一个基础,实际上就是把个人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你需要集中使用的时候,就可以一次性的使用,它基本上都是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就是共同储蓄和互相拆借的一种互助的金融形式。但是,纵观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民间的这种“打会”集资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欠条上的款项款额是受到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之所以得到支持,是因为其持有被告李某书写的欠条支撑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本案中,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邀约“打会”,原告是会主,被告李某在领取会款后,支付了12个月的会款后即不再支付后续会款,并约定由原告姚某代被告支付会款。双方对尚欠会款进行核算,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4900元外,被告尚欠原告40700元,有被告李某亲笔书写的欠条在卷为凭。该欠条的欠款金额是被告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欠款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李某支付欠款407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充分,证据确实,事实清楚。但考虑到原告姚某尚未代被告李某支付全部会款,该会款需在2014年11月25日才结束,并且被告李某书写的欠条也未注明还款时间,同时,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同意被告在2014年12月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钱包越来越鼓,“打会”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里已司空见惯。有的人想通过“打会”来实现存钱的目的,有的人因为家境贫困想通过“打会”积少成多来存钱买房买车,有的人想通过“打会”缓解手头经济拮据的尴尬,有的人想通过“打会”来实现把多余的闲钱盘活用活……

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初衷和目的,在进行“打会”时,人们应当对“打会”这种金融风险有很强的预知能力,更要有理性的判断能力,因为“打会”这种民间集资的金融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者系贞丰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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