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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砍掉同学拇指 选择投案宽大处理


    亮点黔西南
讯 持西瓜刀砍掉同班同学右手拇指,构成故意伤害触犯刑律;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道路,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9月30日,涉嫌故意伤害的邓某潜逃4个月后,自知其犯罪行为已触犯刑律,选择投案自首的道路,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贞丰县公安局对邓某取保候审。

    2011年5月23日16时许,黔西南州贞丰县者相镇邓某与同班同学程小华(化名)在某学校门口持械打斗过程中,邓某持西瓜刀将程小华的右手拇指砍落后潜逃在外。贞丰县公安局者相派出所本着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大对邓某砍伤程小华一案的侦办力度,多次到邓某家中拜访,向邓某家属发放规劝书,督促其家属规劝邓某早日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9月30日18时许30分,邓某到贞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目前,邓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中,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张荣成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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