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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调解组织 加强工作指导 维护社会和谐

    亮点黔西南讯 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直受到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和为贵”、“息讼止争”、“息事宁人”、“喜调厌讼”等纠纷解决意识,创造了官方调解、民间调解、宗教调解等形式多样的调解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调解上升为国家重要的法律制度,1982年试行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即确立了“着重调解”的民事审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的优势和价值正在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继承好发扬人民司法注重和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正在成为共识。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通过发挥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

    调解作为法定的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是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最佳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调解的优点就是引导当事人自愿自主解决纠纷,解决方案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解决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的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但是仅仅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大量矛盾纠纷的化解还要靠我们置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201111日起正式实施了,这是一部与我们在座的人民调解员息息相关的法律,这部法律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使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并赋予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率。该部法律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效率

    实践中,当事人漠视、无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当事人随意反悔,协议难以执行甚至沦为一纸空文,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蔑视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和付出的心血,不利于人民调解员生存和开展工作。为此,《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亮点二:人民调解更灵活更方便

    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

    亮点三:可以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

   《人民调解法》规定,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应该被告知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可以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地衔接起来。

    通过该部法律规定强化调解协议效力,大大改善了目前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有力维护和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今后,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调解更有依据,调解更有权威,调解更有保障”。所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员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为策应《人民调解法》的施行,进一步提高诉调对接的工作效能,使调解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促进和谐。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充分认识调解的特殊功能,大力加强调解工作。调解之所以受到关注和重视,关键在于它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着特殊的功能。

    一是说理功能。言语是思想沟通的最好方式。“调”要靠“说”进行。各方主体都有发言权,言路必须顺畅。纠纷主体自有主张,说完情绪会平和些。双方各持己见,皆有“其理”。调解者则要主持“公理”。“公理”乃天下之普遍之理,寓“法理”、“情理”之中,并合乎自然理性。调解者既要懂“法理”,又要通“情理”,最终达到“合情合理”。“调解”重在“调其理”、“解其理”,让一方知其错,使纠纷得以合理解决。

    二是说教功能。调解过程应该是一个教育感化的过程。说教不是轻描淡写和形式,要具有一定的分量,这是正义的力量。“中介者的威信和事实上的影响力能给所传递的信息带来某种分量,迫使对方不得不给以负责的回答。”只有让一方知错、服输,调解才会取得实质性效果,自觉履行协议才会成为可能。这样也会克服调解结束后“不知谁赢谁输”的负面效应。

    三是说和功能。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自古以来,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调解使双方消除对立情绪,能够坐下来面谈,拉近了距离,打开了僵局,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且调解主持者具有中介功能,帮助当事人疏通意思以促成合意的形成,使纠纷愉快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使双方关系恢复如初,克服“一场官司几代仇”的消极情绪。

    四是说了功能。古罗马有一句有关法的谚语为:消亡诉讼对国家有益。中国传统的司法理念称为“息事宁人”,也叫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对“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有一定的意义,但又有敷衍塞责、推事之嫌。为克服其嫌,防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同时具备。所以要求“说了”必须以“说理”为基础,这样才能保证合意的公正性。调解在保证说理的同时,最能体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因为调解的结果具有极强的终局性。

    二、人民调解员务必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改进工作方法

   (一)在素质上,要做到“三个提高”。

    第一要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就是要具有思想素质的坚定性和工作业务的敏锐性。坚定性,是指贯彻执行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性;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的坚定性;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兢兢业业工作,严于律己的坚定性。敏锐性是对人民调解员工作特性的要求。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侧重点是不相同的。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第二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人民调解员作为最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应当坚持原则,热情服务,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

    第三要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工作,它存在于各项工作之中,涉及到多个领域、多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员要熟悉和掌握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法院在内的相关部门要定期给大家进行业务指导,注入新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但最主要是靠自己加强自身学习,平时多看法治节目,抽时间看看书,注重经验的积累,有机会时大家也可以互相交流共同提高,另外,“法院的派出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人民调解员也可以到法庭旁听,多了解一下庭审工作,同时也是关心法院工作。只要功夫深,调解一定能成功!

   (二)在能力上,要做到“四个增强”。

    一是增强处理问题的能力。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和教育,但有些时候耐心地说教并不理想,这就需要我们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即除了靠自己努力,还要善于利用熟悉当事人情况的亲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参与调解。因为这些人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与当事人谈话投机,他们的意见往往能够得到重视,易于被接受。尤其是对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以及相邻关系等纠纷,家人、朋友和长者的参与调解,及时进行疏导、劝说,一般能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解决纠纷。在调解涉及宗族群体的纠纷时,更应注意动员辈份大、声望高的人协助。

    二是增强语言的表达能力。语言是表达和传播思想感情的工具,调解员说话要讲策略,方法要灵活多样,争取达到“一张嘴赢得百家欢,一张嘴解了百家怨”的效果。如调解夫妻纠纷,劝说夫妻和好,尽量在解决矛盾时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男子有妻家有主,女子有夫家有梁”等;调解邻里纠纷时则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好、赛珍宝”等。另外,高明的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善于将大道理同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调解员和当事人倾心交谈中,情真意切,和风细雨,富有人情味,在潜移默化中,当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是增强调查研究的能力。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矛盾,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与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症下药。俗话说:“教书育人唯有因材施教,方得桃李满天下;治病救人唯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调解纠纷如同老师教书、医生给病人治病一样,在纠纷局面不失控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即:多做矛盾双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解释工作、疏导工作和宣传法律,就能使每件纠纷在调解过程中稳中求胜,圆满解决。

    四是增强总结归纳的能力。作为一名调解员,要善于总结归纳,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总会发现一些规律,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比如对性格直爽刚直的人的疏导方法有那么三种:第一,情感感染法,这类人重感情,只要你能和他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真心为他解决问题,用真情扣动他的心弦,他就信服你;第二,以柔克刚,这类人最怕你跟他磨,在疏导时,不能硬碰硬,要采取和风细雨、耐心开导的方法,只要你说到家,他就很容易听取你的意见;第三,先守后攻法,也就是褒扬激励的方法,有些人往往喜欢受到肯定,赞扬他几句,就容易产生认同感,使他产生自豪感,再指出他的缺点和产生过程,鼓励他改正错误,弥补过失,做一个受人尊重的人,这样一抬一拉,他就很容易接受你的意见。以上总结只限于某类人,实际生活中,大千世界,千姿百态,认真总结,规律很多,只要做到遇事遇人善于归入某一类型纠纷或者某一类型当事人,便可以娴熟的解决该起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三)在方法上,要做到“六个有心”。

    一要有公心。“民不畏寡,而畏不均”,老百姓对人民调解员的要求就是要一碗水端平,调解员要做到不论亲疏远近,都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调处每一起纠纷,不能厚此薄彼。

    二要有耐心。调解工作往往要经过多个反复才能成功,人民调解员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持之以恒。

    三要有细心。人民调解员对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每句话,每个细节要认真观察,选准切入点,及时调处。

    四要有爱心。对纠纷当事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付出爱心,在心灵深处感化他们。

    五要有决心。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对一些矛盾纠纷一次调解不成,就反复多次,最终会工夫不负有心人,水到渠成。

    六要有信心。当调解工作遇到困难时,人民调解员要树立信心,不打退堂鼓,直至取得最后的胜利。

    三、重视调解记录,注重制作调解协议。

    实践中,广大人民调解员囿于生产生活,许多调解员的工作成绩本来比较出色,但却没有文字记录,即使有关部门有相关方面的奖励措施,因为没有相关记录证实,所以这些调解员工作做了,汗水淌了,功劳却看不到,奖励拿不到,所以,人民调解员一定要注意搞好文字记录工作,树立“调解第一,记录第一”的理念,并尽量做到规范化记录。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等;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回首过去,在我们人民调解员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贞丰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这与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辛勤奉献密不可分。在《人民调解法》这盏明灯的指引下,我希望通过法院部门大力指导,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调解员辛勤工作下,各位调解员、各调解组织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能力更强,调解成功率更高,制作的调解协议更规范,我县的社会更加稳定和谐,人民群众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贞丰的大建设大发展中方去,贞丰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李洁锋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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