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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撞石堆司机摔亡 家属索赔55万法院调解纠纷

    亮点黔西南讯 8月1日上午,兴义市法院民一庭法官成功调解了朱某、高某、薛某、朱小某、朱大某诉贵州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贵某公司”)、兴义市某基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义市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一案,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本案受害人朱某某于2011年2月14日驾驶贵EV2353二轮摩托车从兴义市区往长坡岭方向行驶,22时30分行驶至木贾开发大道中段处时天色已暗能见度差,受害人当时也未减速慢行,并且骑车时未戴安全头盔,于是撞到贵某公司承包安装路灯堆放在路边的砂石堆导致摔倒,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

    审理过程中查明,兴义市某公司将木贾开发大道的路灯亮化工程发包给贵某公司,贵某公司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件发生后贵某公司及兴义市某公司迅速开展善后工作,但是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6月1日,原告朱某(朱某某之父)、高某(朱某某原之母)、薛某(朱某某之妻)、朱小某(朱某某之子)、朱大某(朱某某之女)将贵某公司及兴义市某公司诉至市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万余元。

    市法院受理该案后,负责承办此案的余燕法官在询问当事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明晰双方权责之后,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原告方实际情况,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有关涉及本案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诚心、热心、耐心使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贵州某建设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因朱某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朱某、高某、朱小某、朱大某)的生活费共计10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对兴义市某基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呈现的最大亮点即是被告在调解成功之后即将该款项当场支付给原告。审判作为公民权利保护体系中最后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屏障,能够及时结束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归属不确定状态,让调解这一广大民众喜闻乐见的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发挥最佳效果。

                                                              (刘扬 吴晓梅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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