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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电抽水灌溉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用电者赔偿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承办法官根据相关常识推断火灾的发生应和用电有关,以及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杨某等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赔偿5000元到2500元不等。

    原来,蔡某和郑某等三人均系某村村民,因正值农忙时节,被告杨某等农户的农田缺水,需抽水灌溉,由于蔡某家离农田距离较近,为了方便就征求原告同意后使用其电源抽水灌溉。

    经查:2010年6月16日上午7时许,被告杨某到原告家要求从原告家接电抽水灌溉。原告同意了杨某的请求。因当时是农忙季节,原告出门做自己的农活,抽水过程由杨某自行管理。后来,被告郑某和被告黄某使用同一电源和同一台抽水机继续抽水。抽水机系郑某无偿提供。抽水过程从上午7点到下午5点蔡某家发生火灾时止。发生火灾时,蔡方进家无人在家,家里无人使用其他火源。火灾致使原告家砖木结构房屋一间及室内所有财物被烧毁。火灾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消防部门报警,未有由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鉴定结论。此事经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但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意见而未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蔡某家无人在家使用火源,也无他人故意纵火的可能,而三被告长时间共同使用原告家的电源抽水灌溉,并且是在正在使用时发生火灾,三被告的行为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亲自找原告协商用电抽水,对抽水过程负有管理职责,杨发友对火灾的发生有较大的责任,比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由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郑某和被告黄某共同使用同一电源,负有相应责任,比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分别赔偿原告2500元。原告允许被告杨某使用电源抽水,但原告对自己的财产和电源插板的安全使用具有管理职责,故原告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较大的责任,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国翠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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