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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男子杀人被判无期 服刑期间再次杀人被处死刑

    亮点黔西南讯 服刑期间不知悔改,故意杀死他人。7月29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托就郑登海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终审公开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宣判结束后,被告人郑登海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郑登海,男,系晴隆县马场乡青山村八组农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郑登海因故意伤害致死易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07年12月14日被投入兴义监狱服刑。

    本案被害人舒某某系易某某老表的丈母娘,与郑登海系同监狱服刑犯人。据被告人郑登海供述,2008年10月10日上午,舒某某曾对郑登海说过“细儿,老子杀死你”。同日下午5时,服刑人员吃饭时,郑登海看见舒某某看着自己,也不讲话,便怀疑舒某某要打他。郑登海便在生活垃圾手推车里抱起一块混凝土残块走到蹲在地上吃饭的舒某身后,双手将混凝土残块高举过头顶砸向舒某后脑部。舒某被击中后当即仰面倒在地上,接着郑登海又将混凝土残块砸向舒某面部。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郑登海在服刑期间无端怀疑舒某要对其报复,便持混凝土残块打击舒某头部、面部,致舒某死亡,其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郑登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继续作恶,又将他人杀死,手段残忍,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其在本案中无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登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龙 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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