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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检查组到晴隆督查高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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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黔西南 3月29日,国家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小学处处长李红翔、省教育厅资助办主任周忆江等一行四人,到晴隆县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教育局、县政府、财政局、教育局相关领导陪同检查。

检查组对晴隆县落实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政策组织实施、资助工作配套文件制定、助学金配套、助学金发放、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建设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在晴隆民中六楼会议室举行的汇报会上,检查组在听取县财政局、教育局、民中、二中对国家助学资金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助学资金实际发放情况等工作汇报后,对晴隆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建立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为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省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晴隆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按8:2比例负担,即中央支付80%(每生1200元);省、州、县地方三级政府负担20%(每生300元),其中省、州、县按6:2:2比例负担,即省财政负担每生/年180元,州财政负担每生/年60元,县级财政负担每生/年60元。

晴隆县共有1349名高中学生享受到了2010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其中晴隆民族中学897人,晴隆二中4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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