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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男子安龙作案 扒窃129元 领刑6个月

法庭上,扒手大喊“搞错了”;法官解释,根据新刑法,即使扒窃1毛钱也涉嫌犯罪

  贞丰男子荆某万万没有想到,他扒窃129元的行为竟给自己带来半年的牢狱之灾。12月8日,安龙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荆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同样是“小偷小摸”行为,司法部门只能对他给予批评教育或拘留的处罚。

  家住贞丰县某村28岁的荆某平时“手脚就不太干净”,曾因扒窃财物被司法机关批评教育过。

  今年7月28日,荆某趁安龙县举办“荷花节”之机,专门到县城“搞钱”。中午2时30分许,他来到招堤景区入口处,趁人多拥挤伸手到游客韦某裤包内扒窃现金129元,不料被韦某及在现场值勤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庭上,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意见。当公诉机关指控他的行为涉嫌犯罪时,他突然站起来大喊:“我以前也‘摸包’被抓过,但从没有说犯了罪,你们是不是搞错了。”

  法院认为,荆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具有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一审法院依照新《刑法》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荆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主审此案的周法官介绍,这是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安龙县审理宣判的首例“小偷小摸”刑事案件。新法规定:“扒窃行为不论数额和次数,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只扒窃得1毛钱,也涉嫌犯罪。”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及我省执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盗窃价值500元以上的财物才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涉案物品价值远远低于这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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