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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抢夺、盗窃又进班房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农某某因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农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对此,农某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而是在释放不久又重操旧业。

    自2010年8月至9月农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趁人不备前后三次抢夺过路者手提包,并于2010年9月17日盗走林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一辆。案发后,农某在被公安局涉嫌抢夺罪传迅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和盗窃罪,且抢夺和盗窃财产数额较大。同时,农某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限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考虑农某某自首和自愿认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覃宇波 马文忠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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