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现年63岁。今年2月15日,陈某某到兴仁县某某超市购物,返回时在超市出口处不慎跌倒受伤。后陈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2日后出院,花费医疗费共计10527元。期间,超市为陈某某支付医疗费用5500元。经兴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原告陈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预计后期医疗费用为8000元。兴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双方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陈某某遂诉至兴仁县法院。
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悉心沟通,耐心讲解,分析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自愿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1500元(不含此前已支付被告的5500元)。(肖祥飞 蒋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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