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回公开宣判现场。
亮点黔西南讯 为继续深化“平安晴隆”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和谐,9月21日上午,晴隆县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县城抗战文化广场对四起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这次巡回公开宣判的四起刑事案件,均是在当地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选择对其进行公开宣判,能更好地起到教育群众、惩治和打击违法犯罪的社会效果。
田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在给学前班学生上课时,多次猥亵该班多名学生。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潘某、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涉嫌酒后驾车,不服从派出所干警的管理,与被告人岑某某、潘某某共同追逐、殴打派出所干警并砸坏派出所警车。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潘某、岑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三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酒后持菜刀到其姨姐刘某某家,将刘某某砍成重伤二级,致左手六级功能障碍,左腕关节十级功能障碍。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方某因家庭琐事,酒后持菜刀将他人砍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6592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因喝酒发生纠纷,持刀将崔某某刺成轻伤一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晴隆县法院巡回公开对上述四案六名被告人进行宣判,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为深化平安晴隆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产生了广泛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旁听群众的一致肯定。
3000余名赶集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宣判。(陈伯海 摄影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