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打工受伤无处索赔,无钱医治起诉维权。近日,兴仁县法院成功调解并执结原告刘兴光诉被告张某、某水电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原告送去85000元赔偿款。
2009年2月10日,刘兴光与他人到兴仁某水电开发公司打工,负责土石方工程以及通往电站的道路工程,但刘兴光并不清楚雇主是谁。同月26日因放炮炸石还有一炮未炸响,刘兴光被安排查看眼炮是否点燃。刘兴光刚走到放炮处时就发生了爆炸,刘兴光双眼和身上多处受伤。刘兴光遂自行到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伤势严重所需医疗费用较高,刘兴光无力承担,便多次向电站打听承包人电话。但因承包人未使用真名,几次查找无果,刘兴光万般无奈之下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兴仁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诉状上所列的被告查无此人,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法官主动查找被告,经多方查找才查到承包人张某。承办法官发现张某并无相关资质,在向原告释明后,协助原告申请追加水电开发公司为共同被告。
经初步审查,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在征得双方同意,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法官开展了几番辨法析理的调解工作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刘兴光各种经济损失85000。但二被告并未在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便向承办法官求助。
承办法官考虑,赔偿款应当尽快交到原告人手中便其医治伤处,如果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可能会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再三考虑之后,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做被告工作将赔偿款交到原告手中。由于有之前调解基础,被告很快就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原告因受伤行动不便,承办法官高璞还亲自将赔偿款送到原告家中。原告接过承办法官递来的赔偿款,终于展开了舒心的笑容。
(王清胜 龙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