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政府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委托市水务总公司与水费同时收取的方式代收,许多群众不太理解这一收费方式,甚至有人认为这就是一笔与卫生费重复的收费项目, 一时间,垃圾处理费当成水费收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
已退休并在经营农机具的张阿姨说,她家每月都交水费,8月初去交7月份的水费时,上几个月每月只交12元多的水费,这次共交了19.80元,较往几个月涨了7块多。她认为,城市垃圾处理费居民们应该缴纳,但原来他们已交得有卫生费和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是不是增加的项目,是不是与卫生费项目相同,她不明白。至于垃圾处理费加在水费里计收,她表示可以理解和接受。
8月17日,在兴义市水务总公司收费大厅前,刚交完水费出来的坪东失地农民匡大姐,拿着缴费收据单对记者说,上个月她家新、老房子两处用水量分别为十七八吨和十三四吨,平时总交水费110多元,而7月份水费却涨到了206元,比上个月高了90多元。她说,她家两处房子,其中一楼门面租给别人开餐馆,已向卫生管理站缴纳过每年60元的卫生处理费,两个门面1年交120元。现在按新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每吨水加收0.60元,她家两处房子所交水费就多出原来的近1倍,这样,垃圾处理费有重复收取的嫌疑。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来到设在兴义市水务总公司办公楼的兴义市城市管理局环卫站垃圾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请相关工作人员向市民作政策解释。
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厅、建设厅及市政府规定
由兴义市环卫站统一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兴义市此次开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就是人们平常统称的“卫生费“,过去是各自为阵,由多部门收取的状况,即由分管片区的街道(办)、居民委、物业管理、家政公司等组织人员上门收取,没有按统一的方式由环卫站收取。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建设厅(现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大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确保垃圾处理工程及设施正常运行,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切实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局“十一五”后三年全省城镇污染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规定(以下简称《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黔府办发[2008]56号文件要求,到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因此,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市、县、区,必须在2009年6月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县城以上在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在2009年底前,要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取消或归并涉及垃圾处理的卫生费、清扫费等同类收费,防止重复收费,减轻消费者负担。《通知》强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与水费、电费等同时收取或委托代收方式收取,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市政府出台《兴义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市环卫站委托水务总公司以水代征垃圾处理费
按照省厅要求,结合兴义市情况,2009年11月15日,兴义市下发《兴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在《黔西南日报》上刊登,同时印发宣传资料和悬挂布标,张贴公告等进行大力宣传。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种种因素影响,上半年没有进行垃圾处理费征收。2010年8月3日,兴义市人民政府召开了有市财政、发改委(物价)、水务总公司、城管(纪检、环卫)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重点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水代征有关事宜:
决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以以水代征的方式进行统一收取,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60元垃圾处理费。收费时间按2010年8月份自来水抄见量开始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兴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站委托兴义市水务总公司代收。
8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原按片区上门收取的卫生费停止收取
环卫站对住宅小区内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主要是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而不包括清扫、保洁费。但小区和市民反映,他们一年的卫生费已被小区物管部门或家政公司按辖区管理一次性收取,至少有一部分属垃圾处理费,现在,从水费中再次征收每吨0.60元的垃圾处理费,对居民来说,这半年可能有重复收取的嫌疑,但是,环卫站无法追回。
垃圾处理费征收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实际兴义市是从8月1日起开征,暂行期三年,从暂行办法施行时起,同时废止《兴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意见的通知》,即停止多部门(黄草街道办组织收费组征收;坪东街道办有部分路段由家政公司征收;北门社区、下五屯、桔山街道办等由物业管理公司征收)、多方式收取的卫生费,统一由市环卫站委托市水务总公司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