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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舅为房屋权属对簿公堂 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姐弟因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引发权属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6日,原告陶某之妻杨某以其弟杨某某的名义向曹某购买原兴仁县粮食局大山粮管所位于百德街上的房屋一栋,后原告陶某夫妇一直居住该房,2007年,原告陶某、杨某夫妇将该房屋拆除重建,2007年3月8日,按农村习俗乔迁新居办酒席,被告及其亲朋好友到场送礼祝贺,该房由原告夫妇管理、使用、出租。2010年4月6日,被告杨某某以自己的姓名将该房屋宅基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然后到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于2010年4月13日向该局提出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申请,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卖房人均证实争议之房系原告夫妇所购买,后拆除重建,乔迁新居时,被告及原告之亲朋好友均到场送礼祝贺,被告及其亲朋均认可原告享有该房所有权,原告夫妇一直管理使用该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重建房屋后应依法登记,原告诉求确认争议之房所有权归己,因其未提供合法建造、依法登记等相关证据,其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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