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仁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江某因土地租用产生矛盾,心里不平衡而恶意报复,竟用刀砍损别人土地上种植的树木花卉,造成主人数额较大财物损失。经法院宣判,被告人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江某原来租用的土地被李某租去种花卉,便打算帮李某家看守花卉,看管费是每月300元,后来李某却请了别人看守,看管费是每月1000元。对此,江某心里很不平衡,想寻找机会让李某“不好过”。200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江某多次到兴仁县东湖办事处摆布河村一组岩脚处和陆关村三号田用杀猪刀和镰刀损毁村民李某栽种的树苗,共损毁桂花树556棵,广玉兰55棵,樱花树苗36棵。经兴仁县物价局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毁损的全部花卉和树苗价值共计人民币82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因为租地和看守花卉树苗产生矛盾,心里不平而毁坏他人花卉树苗,毁坏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应依法判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证,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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