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仁县法院潘家庄法庭调结了一起因触电致人死亡案。被告方兴仁县这都大发煤矿在法庭主持调解的过程中,从人道角度自愿资助原告方4000元。本案的调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1月6日晚,兴仁县新龙场镇陈家寨村村民罗某某(成年人),不知何故攀爬到这都大发煤矿安装变压器的电杆上,因触电摔跌死亡。罗某某的家属和煤矿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罗某某的母亲王明珍和罗某某的儿子罗光华遂将兴仁县这都大发煤矿、兴仁县供电局告至法庭。
潘家庄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因罗某某对死亡结果的造成本身存在极大过错,法庭难以适用法律来判决支持原告方王明珍和罗光华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方家庭困难,安葬死者后日子更难过,如单纯判决或当庭宣判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可能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还会给社会留下不安定因素。潘家庄法庭本着“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工作态度,及时将情况向县人民法院院长魏慰作了专题汇报,魏院长当即指示:涉煤矿区案件,情况特殊,为了构建兴仁和谐矿区,本案应多做调解工作,争取当事人息诉服判。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在释法明理的同时,明确指出死者的过错,建议原告方让步。矿方见法庭办案如此公正,表示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愿意配合法庭调结本案。经过法庭的多次协调、沟通,最后被告方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自愿从人道的角度资助原告罗光华、王明珍人民币4000元并将款项及时兑现到位。当原告罗光华从法庭庭长黄明刚手中接过资助款时,激动地拉着黄庭长的手说:“潘家庄法庭真的是为老百姓办事的法庭。”本案的调解,充分体现了兴仁法院为构建和谐矿区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得到了回报,真正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罗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