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起,我州城市低保资金按新标准发放
月保障标准最高为兴义市由165元调至256元 最低为望谟县由146元调至210元
11月26日,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按省民政厅要求,从今年12月1日起,我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提高,此次提高幅度最大的为兴义市,月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65元调整为256元,最低的是望谟县,月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46元调整为210元。
据介绍,我州自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随着新的形势发展变化,工作中出现部分保障对象认定不够准确,动态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和《黔西南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要求,从今年8月开始,我州对全州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了重新认定排查工作,即对现有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的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给予注销,“应退尽退”;对新申请的城市困难居民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初审,报乡镇(街道办)进行审核,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通过重新排查认定,预计全州约34000人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
今年我州按要求,对城市保障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的提高,按照新调整的城市保障标准,我州月人均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48元,调整到225.5元。其中兴义市人均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65元/月提高到256元/月;兴仁县由原来的150元/月提高到230元/月;普安县由原来的150元/月提高到225元/月;晴隆县由原来的141元/月提高到218元/月;贞丰县由原来的147元/月提高到219元/月;册亨县由原来的135元/月提高到226元/月;望谟县由原来的146元/月提高到210元/月;安龙县由原来的15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据悉,此次按新保障标准实施保障的34000人,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02.18元/月。
目前,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基本按要求完成城市低保对象核查认定工作,并着手于12月1日起,向保障对象正式发放保障资金。
另悉,1—10月,我州共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总计4265.07万元,累计救助29.624万人。近期还将准备下拨1560万元城市低保资金。
(李文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