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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三告其子 法院调解再续亲情

八旬老人三告其子 法院调解再续亲情

  近日,兴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87岁的老人赵某10年内三次向法院起诉其子,第一次是房产纠纷,第二次是侵权纠纷,第三次是因两个儿子不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

  7月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后,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原告赵某年事已高,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目前已下落不明,生活较为困难。早在1999年时候,原告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两个儿子返还其房屋三间,法院判决赵某胜诉,即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三间;2009年4月,两被告再次搬到其房屋里居住,原告赵某又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三间房屋分给二被告每人一间半,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其父生活费100元作为赡养费。2010年7月,原告赵某又以二被告不给付生活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每月支付其赡养费及其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由于赵某年事已高,记性不好,就说二被告没有支付赡养费,二被告辩称其已经支付赡养费了,是老人记性不好,由于二被告均以现金形式支付赡养费给其父,没有相关凭证,双方各持其议。

  承办法官同社区人员先后多次来到了被告家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反复做两被告的思想工作,并通过讲述一些案例警醒教育他们,根据婚姻法和民法的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如果仍然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法院判决后可以强制执行。在法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反复劝说之后,两被告同意法院为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兴仁县分行开设账户(存折),于每月15日到银行为其父存赡养费100元,15日以后老人就可以到银行取出该笔赡养费。这样即使老人记性不好,也有凭据证明到底有没有给付每月的赡养费。

  这起赡养纠纷终于在法官和社区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既维护了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刘国翠)

  法官寄语:

  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当前,随着城镇建设力度的加大,引发了很多有关赡养老人方面的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赡养老人方面存在着许多误区,比如说出嫁的女儿不赡养、不继承财产的子女不赡养等等。对此,司法所和各村、社区将会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村、社区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根据村规民约等予以批评、教育,树立典型案例,使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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