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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律权威 郭波转移法院扣押财产被拘留罚款

藐视法律权威  

郭波转移法院扣押财产被拘留   

  日前,兴义市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第三人郭波无视法律权威,私自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为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兴义市法院决定对郭某采取罚款人民币3000元、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原告路言刚诉被告张招芳、张先全、第三人郭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言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原告路言刚所有的被第三人郭波占有的贵E53136号五菱面包车一辆,并提供其房产作担保。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送达了当事人。 

  第三人郭波无视法律的尊严,藐视法律权威,不仅拒不交出法院扣押的财产,而且还将法院扣押的财产进行了转移,甚至还与其家人到法院喧闹。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向他及其家人进行法律解释,并阐明发生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郭波及其家人不但不听法院解释,还口出不逊:“要关就关,要判刑就判刑,反正车子也被张先全开走了,跟我无关,我又不是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因此,郭波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故兴义市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对郭波予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拘留15日。 

  在拘留期间,郭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称:“我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车没有被张先全开走,我愿把车开到法院,由法院处理。”郭波家人也主动到法院交纳了罚金,并将车开到法院。鉴于郭波承认错误的态度诚恳,法院依法决定提前解除对郭波的拘留。 

  天平是用来衡量法的,法更需要剑来维护。“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称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美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王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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