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普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某非法采矿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普安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
2018年12月24日,普安县自然资源局巡查时发现,金某某在青山镇兴隆村楼下营组黄蜡桃树处开采砂石,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该局针对此非法开采行为立即展开调查。在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22日之间,金某某共销售砂石2800余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达16万元之多,已经属于严重破坏矿产资源。2019年2月22日,普安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过调查,确认金某某非法开采事实,该案件提交至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依程序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普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但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采矿,不仅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造成了国家经济的巨大损失。2019年来,普安县自然资源局针对非法采矿行为,对无证矿山定期不定期巡排查,发现一起违法行为立即取缔一起,并联合公安、司法、供电、应急等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盛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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