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公司五年前向某厂供应一批煤炭,该厂欠我公司货款数十万元。当时该厂向我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每年支付十万元,最后一期支付时间在去年到期,但该厂一直没有按期履行。我公司最近向该厂催收货款时,该厂提出,凡是超过两年期限部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货款。请问该厂的说法能否成立? 公司业务员:黄某
黄读者:
从你公司向该厂供货及该厂出具还款计划的情况看,应当认定该厂所欠你公司的货款属同一笔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由于该厂欠你公司货款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去年才到期,因此,你公司现在主张权利仍在诉讼时效期内。该厂认为凡是超过两年期限部分就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不符法律规定。 律师 杜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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