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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拐卖无证据私绑他人 被法院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

怀疑拐卖无证据私绑他人应赔偿

  近日,贞丰县者相镇旗上村两村民,怀疑他人拐卖,私自捆绑他人,被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

  今年2月10日,贞丰县者相镇旗上村董岗组村民赵克富之妻王芬(被告)突然从家中外出,下落不明,事隔5天,王芬归家,被告赵克才、赵克兴及王芬丈夫询问王芬,王芬对他们说,是原告黄祯福和李光敏将其带出,欲将其拐卖。被告赵克才、赵克兴听后,就伙同其弟赵克富找二原告对质,二原告否认此事,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9年2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赵克才、赵克兴伙同其弟赵克富以及被告王芬的几个舅子,找到原告黄祯福、李光敏追问拐卖王芬一事,二原告不承认此事,被告王芬的丈夫赵克富及被告赵克兴就叫人将二原告捆绑扭送贞丰县者相镇派出所,当走到者相镇董箐炸药库附近时,被闻讯赶来的派出所干警带走。事后贞丰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对黄祯福、李光敏实施拐卖人口(王芬)一事,认为无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克才、赵克兴得知其弟媳王芬走失,后王芬归家后,仅凭被告王芬一人陈述就认定原告黄祯福、李光敏拐卖王芬,而私自找二原告论理,产生纠纷,后被告赵克兴、被告王芬之夫赵克富又叫王芬外家兄弟前来帮忙将二原告捆绑扭送者相派出所,此行为显然不妥,依法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拐卖之事是否成立,而不应私自叫人捆绑二原告,因此被告赵克兴、王芬之夫赵克富的行为,确实给二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王芬更不应该无事实依据,谎称二原告拐卖自己,此行为是引起该纠纷的起因,被告王芬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克才虽然也参予了此事,但行为过错不大,可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克兴积极参予此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被告赵克兴、王芬均系农民,法制观念不强,虽然是将二原告扭送派出所,但此行为显然不妥,在本组范围内确实给二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虽影响不是很大,但依法应当酌情给予二原告补偿,判决由被告赵克兴、王芬共同赔偿原告黄祯福、李光敏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各200元,被告赵克兴、王芬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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