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晴隆县法院对沈泽金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沈泽金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被告人沈泽金曾因贩卖毒品,被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狱后,又于今年5月1日,携带毒品海洛因在大厂镇出售,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51克。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应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被告人沈泽金自愿认罪,法院考虑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沈泽金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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