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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一车主酒后请酒友开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曹某邀约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在兴义市神奇东路某KTV内饮酒,后曹某明知唐某某已饮酒,仍然请唐某某帮自己驾驶贵Exxxx号小型汽车由兴义市神奇东路往凤凰酒店方向行驶。23时22分许,唐某某驾驶贵E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兴义市机场大道与民航大道(蓝天花园)十字路口机场大道蓝天花园路段2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判决:1.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分析】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的交通肇事罪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设立之初的含义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对危险驾驶罪的含义进行了扩充,将条文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款的规定说明当前危险驾驶犯罪所打击的对象不只是直接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则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二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曹某明知唐某某饮酒仍然请其帮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中,曹某明知唐某某已喝酒,仍然请其帮忙开车回家,有教唆的故意,故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曹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曹某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及唐某某、曹某的认罪态度,法院决定对唐某某、曹某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杯酒、亲人泪两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应该是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该时刻牢记的嘱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害自己,更是危害整个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黔西南州酒文化源远流长,亲朋好友聚会、结婚、孩子满月酒、搬家等等都少不了酒,稍不注意就会触碰“酒驾”这条底线。近年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屡禁不止,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因此,想通过本案的宣传来来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要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害人害己。

  (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兴义市人民法院)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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