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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未检成功办理全州首例“认罪认罚”案件

  近期,兴义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组对受理的一起未成年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起公诉和精准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并完全采纳量刑建议,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该院成功办理的黔西南州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2018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贵EZ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并后载吴某、被害人吴某某二人由桔山广场往德宏汽车城方向行驶,当日4时37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中国南方电网门口处时,追尾撞上前方等待红绿灯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贵EG****号小型面包车,后造成其本人及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兴义市检察院未检组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审查发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韩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办理条件,于是,未检检察官就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权利义务,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在指定辩护人的见证下,韩某某就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即该院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签署的具结书。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韩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薛 芳)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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