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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兴义两男子“拒执罪”领刑

2025年09月10日 08:21:03来源:兴义市人民法院 作者:

  9月9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二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当庭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

  被告人吴某,男,现年39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兴义某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月8日,兴义某公司与深圳某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产生租赁合同纠纷。同年6月29日,兴义市法院一审判决由兴义某公司退还深圳某公司租赁款500万元,同年12月21日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兴义某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深圳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4日,兴义市法院向兴义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兴义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兴义某公司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其名下的收入与其他财产情况等均报告为无,同时亦报告一年内无财产变动情况。

  经查,兴义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至1月21日将5台价值400万元的起重机以277.8万元低价变卖,被告人吴某通过他人账户收款取现,其中90余万元拿给前妻,180余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及偿还其他债务,未将任何款项用于履行法院判决。

  2022年11月15日,兴义市法院就兴义某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变动等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兴义某公司申请复议,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复议请求,维持罚款决定,至今兴义某公司仍未履行判决。

  法院审理

  兴义市法院审理认为,兴义某公司、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庭审现场)

  当天,兴义市法院同时审理了被告人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权威,必须履行。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办此案的四级高级法官邓国琴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寄语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基本义务。企图通过转移财产、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规避执行,不仅难以得逞,还会付出更大代价,不仅要履行原义务,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拒执犯罪,害人害己。希望此案能警醒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让我们共同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兴义市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采编

  来 源:刑事审判庭

  图 文:刘茂云陆亚丽郭芮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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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兴义两男子“拒执罪”领刑

兴义市人民法院 | 2025年09月10日 08:21:03 | 

  9月9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二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当庭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

  被告人吴某,男,现年39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兴义某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月8日,兴义某公司与深圳某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产生租赁合同纠纷。同年6月29日,兴义市法院一审判决由兴义某公司退还深圳某公司租赁款500万元,同年12月21日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兴义某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深圳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4日,兴义市法院向兴义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兴义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兴义某公司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其名下的收入与其他财产情况等均报告为无,同时亦报告一年内无财产变动情况。

  经查,兴义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至1月21日将5台价值400万元的起重机以277.8万元低价变卖,被告人吴某通过他人账户收款取现,其中90余万元拿给前妻,180余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及偿还其他债务,未将任何款项用于履行法院判决。

  2022年11月15日,兴义市法院就兴义某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变动等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兴义某公司申请复议,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复议请求,维持罚款决定,至今兴义某公司仍未履行判决。

  法院审理

  兴义市法院审理认为,兴义某公司、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庭审现场)

  当天,兴义市法院同时审理了被告人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权威,必须履行。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办此案的四级高级法官邓国琴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寄语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基本义务。企图通过转移财产、虚假申报等方式逃避、规避执行,不仅难以得逞,还会付出更大代价,不仅要履行原义务,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拒执犯罪,害人害己。希望此案能警醒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让我们共同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兴义市人民法院

  综合办公室 采编

  来 源:刑事审判庭

  图 文:刘茂云陆亚丽郭芮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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