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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潘家庄镇成功追回重复领取待遇5405元

近日,兴仁县潘家庄镇政府接到县级通知,立即组织镇社保部门采取措施追回重复领取资金5405元。

2017年5月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及兴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核查,兴仁县潘家庄镇坪寨村杨兴山,男,77岁,涉及重复领取待遇,涉及金额5405元。杨兴山已在遵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领取退休工资每月2699.8元,但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自2009年12月份至今(2017年4月)共领取养老金5405元,根据州人民政府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州府发﹝2015﹞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可申请领取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据此,杨兴山已违反以上规定重复领取待遇。

潘家庄镇政府接到县级通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镇社保部门采取措施追回重复领取资金。杨兴山接到通知后,承认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但实属不了解政策及以上相关规定。经镇社保部门解释后,杨兴山立即到镇社保部门返还重复领取资金5405元,并表示今后一定多了解国家相关政策,避免给国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覃道菲)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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