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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一村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兴仁一村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月22日,是兴仁县屯脚镇赶乡场的日子,兴仁县法院充分利用屯脚镇赶乡场的机会,在屯脚镇对被告人余某珍失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余某珍有期徒刑三年,5000余名群众现场旁听。

经查,被告人余某珍于2017年4月10日9时许,在兴仁县屯脚镇铜鼓村下寨组自家地里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铜鼓村下寨组翁哥凹、了坡等处森林被烧毁。经鉴定,被火灾烧毁的三个山头的林地面积达63.57公顷,受灾林木蓄积为2910立方米,多株桦木、松树、杉木被烧毁,给大部分村民造成了重大损失。兴仁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被告人罪悔表现等综合情况,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近年来,农村烧山案件频发,不但损害了国家森林资源和公有财产,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公共安全。此次兴仁县法院充分利用屯脚镇赶乡场的机会,公开审判失火案,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弘扬法律权威性,通过公开宣判来教育广大群众,树立防火意识,规范用火行为,为共同维护好兴仁的社会安全稳定和谐,为做好兴仁县森林防火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警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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