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利用屯脚镇赶乡场的机会,对被告人余某珍失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判处余某珍有期徒刑三年。
7月22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利用屯脚镇赶乡场的机会,对被告人余某珍失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余某珍有期徒刑三年,5000余名群众到现场旁听了案件。
经查被告人余某珍于2017年4月10日9时许在屯脚镇铜鼓村自家地里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铜鼓村下寨组翁哥凹、了坡等处森林被烧毁。经鉴定,被火灾烧毁的三个山头的林地面积达63.57公顷,受灾林木蓄积为2910立方米,多株桦木、松树、杉木被毁,根据犯罪情节、被告人罪悔表现等综合情况,兴仁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余某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000余名群众到现场旁听了案件。
屯脚镇现场群众王健说,“我认为,在今天这样一个公共场合举行公开宣判,有助于让我们村民明白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同时意识到有意或者无意的造成山林放火,可能给我们带来牢狱之灾。”
判处余某珍有期徒刑三年。
近年来,农村烧山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国家森林资源和公有财产,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县法院审判长翟红果告诉笔者,用火的时间一定要小心谨慎,在野外或者是在家里点火的时候,一定要在注意安全,避免引发火灾,给自己、给家人、给社会带来损失和灾害,同时也希望旁听的群众能够吸取教训,以后不要犯类似的错误。
(罗玉时)
责编:张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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