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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进低出设下买车“连环套”,不仅还钱还车还得坐牢!

2025年06月05日 08:36:00来源:贞丰县人民法院 作者:

  网络发达的今天,不少人利用抖音、快手等平台进行卖车卖房等交易,诈骗分子就趁机采用多种诈骗手段,给被害人设下诈骗“连环套”,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千万要谨慎小心,防止遭遇各种诈骗,损失钱财。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代某商议以先支付首付款骗取被害人车辆转售而拒付尾款的方式进行“签单”诈骗。陈某通过某短视频APP发现被害人王某欲出售一辆红色货车,便通过该平台联系王某,谎称需要购车自用邀请王某私谈购车事宜,双方通过微信谈好车价及分期付款方式后。陈某邀约潘某(不起诉)为其垫付购车首付款,并允诺事后给予其好处费,代某又邀约被告人肖某充当购车人。

  陈某等四人驾车抵达贞丰后,经过协商,肖某与王某签订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肖某购车当日即支付王某16000元作为首付,剩余94000元尾款在一个月内结清。陈某等四人将诈骗所得车辆开到兴义后,陈某与肖某在货车前录制车辆转让视频,当晚陈某将该货车以3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贾某,贾某再转卖给张某。陈某在收到车款后转账20000元归还潘某,另给予潘某3000元作为好处费。车辆变卖后不久,肖某、陈某将王某微信删除导致王某无法联系。经认定:王某的货运车市场零售价为1043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肖某及潘某家属从张某处花费47000元将涉案车辆赎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并承诺此前支付的16000元购车款不要求王某退还,还额外支付王某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王某对三人行为表示谅解。三名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代某非法获利1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违法所得:被告人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网络时代,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稍不留意就可能陷入陷阱!利用网络平台卖车卖房时,请务必擦亮双眼,仔细核查对方资质,警惕“超高收益”“紧急交易”“分期付款”等话术,确认好重要条款,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守护财产安全,在怀疑遭到诈骗时要及时报警,别让骗子的诡计得逞!

  法|条|链|接

  01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02

  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

  (一)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伪造证件、资产凭证等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货物。

  (二)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

  (三)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

  (四)以诱饵开路:部分履行合同,以小骗大骗取他人钱物。

  (五)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

  (六)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来源:贞丰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 撰稿:谭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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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进低出设下买车“连环套”,不仅还钱还车还得坐牢!

贞丰县人民法院 | 2025年06月05日 08:36:00 | 

  网络发达的今天,不少人利用抖音、快手等平台进行卖车卖房等交易,诈骗分子就趁机采用多种诈骗手段,给被害人设下诈骗“连环套”,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千万要谨慎小心,防止遭遇各种诈骗,损失钱财。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代某商议以先支付首付款骗取被害人车辆转售而拒付尾款的方式进行“签单”诈骗。陈某通过某短视频APP发现被害人王某欲出售一辆红色货车,便通过该平台联系王某,谎称需要购车自用邀请王某私谈购车事宜,双方通过微信谈好车价及分期付款方式后。陈某邀约潘某(不起诉)为其垫付购车首付款,并允诺事后给予其好处费,代某又邀约被告人肖某充当购车人。

  陈某等四人驾车抵达贞丰后,经过协商,肖某与王某签订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肖某购车当日即支付王某16000元作为首付,剩余94000元尾款在一个月内结清。陈某等四人将诈骗所得车辆开到兴义后,陈某与肖某在货车前录制车辆转让视频,当晚陈某将该货车以3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贾某,贾某再转卖给张某。陈某在收到车款后转账20000元归还潘某,另给予潘某3000元作为好处费。车辆变卖后不久,肖某、陈某将王某微信删除导致王某无法联系。经认定:王某的货运车市场零售价为1043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肖某及潘某家属从张某处花费47000元将涉案车辆赎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并承诺此前支付的16000元购车款不要求王某退还,还额外支付王某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王某对三人行为表示谅解。三名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代某非法获利1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违法所得:被告人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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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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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02

  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

  (一)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以伪造证件、资产凭证等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货物。

  (二)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

  (三)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

  (四)以诱饵开路:部分履行合同,以小骗大骗取他人钱物。

  (五)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

  (六)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来源:贞丰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 撰稿:谭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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