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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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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民爆物品管理,11月26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在潘家庄镇巡回审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被告人邓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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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被告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4人到潘家庄镇褚皮田村非法开采锑矿。因土质太硬,石头较多,邓某某便提出自制炸药炸锑矿。随后,几人付诸实践,邓某某将自制的炸药放在其家中。同年8月31日晚8时许,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将之前制造好的炸药拿去非法开采锑矿,在钻打炸药孔时,被潘家庄镇政府执法大队查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自制炸药重5.9公斤,为自制硝酸氨类混合炸药,此自制炸药可与正规厂家生产的工业炸药共同使用于浅孔或中深孔爆破,或使用专门的起爆弹,起爆药起爆,达到正常的爆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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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当庭依法宣判邓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成立,判处被告邓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据悉,此案被告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也因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已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年零六个月,三年、缓刑三年。
(兴仁县新闻中心记者 谢红福 潘多多 通讯员 王贤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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