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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15”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16日 14:38:49来源:黔西南市场监管 作者: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15”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州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实施有力打击整治。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倡导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2月15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在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灶具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9个待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其包装上标示内容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定,在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空瓶房内发现1台待售的燃气灶,其铭牌上标示内容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8.1.2规定的要求,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1月19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龙县笃山乡年连顺电器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案

  2023年12月1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龙县笃山乡年连顺电器城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玉帝家用燃气灶”1台、“粤顺猛火王商用节能猛火炉”1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安龙县笃山乡年连顺电器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1月8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龙县笃山乡年连顺电器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燃气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案

  2023年6月28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0月25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12月22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案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2月27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晴隆县沙子镇沙子村一组江某经营的店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2个产品名称为“佳愿”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压部件未封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18第5.2.1.3的规定,江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1月24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艳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及相关产品安全是百姓的生命线,燃气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可以有效的防患于未然,避免燃气及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五 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1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的举报,称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销售侵权的“云南白药牙膏”。2023年11月2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对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邹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其销售有标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27支。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维权打假人员现场确认,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销售的上述商品系侵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2024年1月1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 晴隆县秋义烟酒行销售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12月13日,投诉人赵某到晴隆县秋义烟酒行购买了6瓶贵州茅台酒(飞天53% 500ml),带回家品尝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找商家协商未果后,向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2023年12月18日,经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对未开封的5瓶“茅台酒”进行现场产品辨认,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00750号):认定为这5瓶酒与该公司出厂产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包装),晴隆县秋义烟酒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2月27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晴隆县秋义烟酒行销售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侵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严格打击商标侵权,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升品质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这些都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案例七 贞丰县黔贞香食品坊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0日,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贞丰县黔贞香食品坊(谢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食品坊成品间货架上堆放的黔贞香火腿月饼、黔贞香洗沙月饼均未在外包装上显著标注生产日期,贞丰县黔贞香食品坊(谢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2023年10月19日,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贞丰县黔贞香食品坊(谢敏)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 兴义市大鑫子烟酒茶便利店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023年9月8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兴义市大鑫子烟酒茶便利店内货架上发现四袋牛皮纸袋包装的墨红玫瑰,该牛皮纸袋外包装上粘贴了一张含有“功效:抗氧化,养颜护肤,疏肝解郁,调理经气,养胃益脾,排毒利尿,舒眠安压等”等内容的标签。兴义市大鑫子烟酒茶便利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月22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义市大鑫子烟酒茶便利店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是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正确标注食品信息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更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依法对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进行处罚,对其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主体起到警戒的作用,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警示、告诫食品安全生产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案例九 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4年1月9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无证经营,在抖音上销售腌制食品香肠;2024年1月16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兴义市则戎乡场坝村马庄组合房的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涉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月31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十 兴仁市王者一通讯店产品质量抽检案

  2023年8月1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兴仁市王者一通讯店经营的KASKEY凯思奇牌移动电源(型号:K-302)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转换效率项目不符合GB/T35590-217标准,兴仁市王者一通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2024年1月18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仁市王者一通讯店销售不合格移动电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不合格的移动电源,主要问题有容量虚标问题突出,达不到宣称的充电效果;有的则存在发热、爆燃等安全风险,威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移动电源,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购买到合格的产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防患于未然,避免不合格移动电源引发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黔西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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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15”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黔西南市场监管 | 2024年03月16日 14:38:49 |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15”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州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实施有力打击整治。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倡导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2月15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在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灶具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9个待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其包装上标示内容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定,在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空瓶房内发现1台待售的燃气灶,其铭牌上标示内容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8.1.2规定的要求,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1月19日,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普安县安兴石油液化气供应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龙县笃山乡年连顺电器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案

  2023年12月1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龙县笃山乡年连顺电器城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玉帝家用燃气灶”1台、“粤顺猛火王商用节能猛火炉”1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安龙县笃山乡年连顺电器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1月8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龙县笃山乡年连顺电器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燃气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案

  2023年6月28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0月25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12月22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册亨县云才五金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案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2月27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晴隆县沙子镇沙子村一组江某经营的店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2个产品名称为“佳愿”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压部件未封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18第5.2.1.3的规定,江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1月24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艳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及相关产品安全是百姓的生命线,燃气具及相关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可以有效的防患于未然,避免燃气及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五 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1月1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的举报,称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销售侵权的“云南白药牙膏”。2023年11月2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对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邹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其销售有标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27支。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维权打假人员现场确认,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销售的上述商品系侵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2024年1月1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龙县龙山镇绿意谷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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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7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晴隆县秋义烟酒行销售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侵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严格打击商标侵权,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升品质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这些都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案例七 贞丰县黔贞香食品坊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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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19日,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贞丰县黔贞香食品坊(谢敏)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 兴义市大鑫子烟酒茶便利店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023年9月8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兴义市大鑫子烟酒茶便利店内货架上发现四袋牛皮纸袋包装的墨红玫瑰,该牛皮纸袋外包装上粘贴了一张含有“功效:抗氧化,养颜护肤,疏肝解郁,调理经气,养胃益脾,排毒利尿,舒眠安压等”等内容的标签。兴义市大鑫子烟酒茶便利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月22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义市大鑫子烟酒茶便利店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是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正确标注食品信息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更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依法对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进行处罚,对其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主体起到警戒的作用,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警示、告诫食品安全生产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案例九 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4年1月9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无证经营,在抖音上销售腌制食品香肠;2024年1月16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兴义市则戎乡场坝村马庄组合房的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涉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月31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义市乡腊猪食品加工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十 兴仁市王者一通讯店产品质量抽检案

  2023年8月1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兴仁市王者一通讯店经营的KASKEY凯思奇牌移动电源(型号:K-302)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转换效率项目不符合GB/T35590-217标准,兴仁市王者一通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2024年1月18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仁市王者一通讯店销售不合格移动电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不合格的移动电源,主要问题有容量虚标问题突出,达不到宣称的充电效果;有的则存在发热、爆燃等安全风险,威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移动电源,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购买到合格的产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防患于未然,避免不合格移动电源引发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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