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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出台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日前,黔西南州印发《州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州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防止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杜绝隐形“四风”。

精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州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严格按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并报州委办、州政府办批准。未核定有车辆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公务车辆。按规定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含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保留车辆及数量,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报州委办、州政府办批准。

严格公车购置更新审批。州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在核定编制许可的前提下,实行“退一补一”原则,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的审核,并按程序报州政府审批。未经核批的车辆,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控购手续,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纳入年度预算的公务用车购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划定公车更新报废标准。州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等因素外)配备公务用车原则上以轿车为主。一般情况控制在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车辆。确因交通条件较差、涉及矿区安全生产管理事务、主要工作任务集中在农村基层一线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黔委厅字〔2015〕87号文件有关规定配备越野车。州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购置、报废、更新和变卖公务用车,按照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 年以上或达到规定报废里程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规范车辆使用管理。公务车辆要做到“一车一档”;建立执行车辆使用记录登记和公示制度(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实行报备)外应当封存停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条件成熟的单位应推行公务用车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即时掌握车辆运行状况。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保留车辆应作明显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严肃纪律狠抓监督。州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规违纪使用行为。

(黔西南州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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