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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黔西南州首例!兴义一男子拉扯公交车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被判刑

2021年11月24日 08:49:13来源: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曾珍

  在非停靠站点要求下车,不顾全车人员安危伸手拉扯方向盘,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近期,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兴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黔西南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江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5月3日,江某乘坐从兴义市区开往马岭方向的公交车出行,公交车载有司乘人员共5人,当公交车途经某站点时江某要求下车,因当日所乘公交线路规定无该站点,驾驶员未在该站停靠并继续保持行驶,江某随即在驾驶室旁大声吵闹、辱骂驾驶员并伸手拉扯方向盘,威胁到司乘人员生命安全,驾驶员意识到事情严重随即停车报警。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江某拉扯正在行驶中的载有乘客的公交车方向盘,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已危及公共安全,于9月16日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江某提起公诉,因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实施暴力、抢夺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司乘人员生命安全,行为人还将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朋友在选择乘坐公交车时应当提前合理规划路线,车辆到站前做好下车准备,避免坐错车或错过站点。发生此类情况后司乘人员应当积极沟通,乘客切勿干扰公交车驾驶员正常驾驶,更不能因一时气愤对驾驶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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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黔西南州首例!兴义一男子拉扯公交车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被判刑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 2021年11月24日 08:49:13 | 曾珍

  在非停靠站点要求下车,不顾全车人员安危伸手拉扯方向盘,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近期,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兴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黔西南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江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5月3日,江某乘坐从兴义市区开往马岭方向的公交车出行,公交车载有司乘人员共5人,当公交车途经某站点时江某要求下车,因当日所乘公交线路规定无该站点,驾驶员未在该站停靠并继续保持行驶,江某随即在驾驶室旁大声吵闹、辱骂驾驶员并伸手拉扯方向盘,威胁到司乘人员生命安全,驾驶员意识到事情严重随即停车报警。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江某拉扯正在行驶中的载有乘客的公交车方向盘,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已危及公共安全,于9月16日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江某提起公诉,因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实施暴力、抢夺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司乘人员生命安全,行为人还将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朋友在选择乘坐公交车时应当提前合理规划路线,车辆到站前做好下车准备,避免坐错车或错过站点。发生此类情况后司乘人员应当积极沟通,乘客切勿干扰公交车驾驶员正常驾驶,更不能因一时气愤对驾驶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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