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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部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8月10日 10:49:08来源:天眼新闻 作者:

  在日前闭幕的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省首部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解决人民调解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困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施行以来,我省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矛盾纠纷140万余件,调解成功136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7%,排查纠纷51万余件,预防纠纷34万余件,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医疗、消费、婚姻家庭、物业服务、交通事故、生态环境等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矛盾纠纷内部解决,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

  《条例》明确,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来源: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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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部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11月1日起施行

天眼新闻 | 2020年08月10日 10:49:08 | 

  在日前闭幕的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省首部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解决人民调解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困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施行以来,我省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矛盾纠纷140万余件,调解成功136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7%,排查纠纷51万余件,预防纠纷34万余件,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医疗、消费、婚姻家庭、物业服务、交通事故、生态环境等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矛盾纠纷内部解决,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

  《条例》明确,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来源: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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