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向贫困户借钱!兴义一帮扶干部被查处
以案说纪之六大纪律典型案例评析之二十一
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兴义市清水河镇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王某飞在包保该镇补打村贫困户期间,先后7次向其包保的3户贫困户王某发、王某权、侯某高无偿借款共计4.3万元(其中2.5万元系贫困户王某发的特惠贷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8月,因违反群众纪律,王某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借款被责令及时归还。
分析点评
本案中,王某飞身为贫困户包保责任人,本应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但他却利用帮扶干部的身份和群众的信任,向贫困户无偿借款,其行为违背了脱贫攻坚帮扶的初衷,损害了贫困群众的利益,受到惩处是咎由自取。
“蝇贪虽小,贻害无穷”,这是一起基层干部侵害贫困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该案警醒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在扶贫惠农政策落实过程中一定要恪守原则、遵纪守法,决不能“动私心”、捞“油水”、找“好处”,否则,必将受到党纪的严惩。(州纪宣)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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