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互不相识的青年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各自拿刀回到现场发生打斗,致被害人重伤。近日,严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秦某某、陆某某在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纳汉丫口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各自拿刀具后回到现场,后邓某某用竹竿、拳打脚踢杨某某、秦某某、陆某某,邓某某和陈某某抢走对方的刀和钢管,被告人严某某赶到现场后拳打脚踢三被害人,并用随声携带的跳刀捅伤杨某某左腰部。后经望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胡小红报道)
了解黔西南更多资讯,尽在亮点黔西南网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阅读。
亮点黔西南欢迎投稿,新闻邮箱:ldqxnw@163.com 有奖报料电话:0859 -3224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