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为保障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侵犯生命财产犯罪的打击力度。近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对犯罪嫌疑人岑某某批准逮捕。
经查,2016年10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岑某某闲逛至某小学门口时,乘被害人罗某某不备之机,抢走罗某某1部价值为1000余元的手机。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贵州省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要达到二千元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罗某某是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抢夺未成年人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千元既构成犯罪,故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岑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吴宇轩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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