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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督促两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的通告

2020年11月28日 13:59:31来源:兴义交警 作者: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降低二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事故发生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督促辖区内两轮电动车车主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主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正式号牌或临时通行标识号牌。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办理业务地点

  兴义市民航大道荣誉天下警保便民服务站或兴义市幸福路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三、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咨询电话

  0859—3912777

  四、办理正式号牌注册登记上牌所需材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车辆销售发票或来历证明;

  3、产品合格证;

  4、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

  五、核发临时通行标识所需材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车辆销售发票或个人承诺书等来历证明;

  3、产品合格证;

  4、快递、外卖行业所属的车辆应统一外观标识;

  5、如果因相关凭证遗失等个人原因,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车辆销售发票的,车辆所有人应提交“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且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要求

  1、对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由公安机关免费办理注册登记。2020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核发临时标识业务。

  2、对于在2019年4月15日之后购买,且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车,请到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兴义市幸福路)或兴义市民航大道荣誉天下警保便民服务站办理“电动摩托车”注册手续。驾驶人应当持有(D或E或F)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示:从即日起,对于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车,以及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及扣留车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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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督促两轮电动车办理注册登记的通告

兴义交警 | 2020年11月28日 13:59:31 |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降低二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事故发生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督促辖区内两轮电动车车主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主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正式号牌或临时通行标识号牌。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办理业务地点

  兴义市民航大道荣誉天下警保便民服务站或兴义市幸福路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三、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咨询电话

  0859—3912777

  四、办理正式号牌注册登记上牌所需材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车辆销售发票或来历证明;

  3、产品合格证;

  4、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

  五、核发临时通行标识所需材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车辆销售发票或个人承诺书等来历证明;

  3、产品合格证;

  4、快递、外卖行业所属的车辆应统一外观标识;

  5、如果因相关凭证遗失等个人原因,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车辆销售发票的,车辆所有人应提交“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且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要求

  1、对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由公安机关免费办理注册登记。2020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核发临时标识业务。

  2、对于在2019年4月15日之后购买,且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车,请到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兴义市幸福路)或兴义市民航大道荣誉天下警保便民服务站办理“电动摩托车”注册手续。驾驶人应当持有(D或E或F)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示:从即日起,对于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车,以及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及扣留车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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