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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龙新区2013-2016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义龙新区2013-2016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义龙新区建设,推动义龙新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第一条 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奖励资金由义龙新区财政支付。

  二、奖励对象

  第二条 为义龙新区成功引进区外投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1、引进新区外(含国外、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公职人员。

  3、州招商引资“内帮外引”工作领导小组14个招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三、奖励范围

  第三条 引进新区区域外的资金(不包括国家、省、州安排的投资和各类贷款),到新区注册、建设、经营和纳税,并按合同约定按期建成投产投运的招商引资项目(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BT等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四、奖励标准

  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和项目前期投资未能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另行确定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职责以外招商引资的,按上述条款执行,给予适当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对工作组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奖励工作组10万元。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工作组15万元。

  第七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强企业到新区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除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外,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身份及资金认定

  第八条 受奖者一般为项目的第一引资者。第一引资人是指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义龙新区前,获得由投资者或项目业主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最先带领客商到义龙新区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全程参与招商洽谈,经客商认定,并与义龙新区投资促进局签订引资奖励协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一个项目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团队进行奖励。

  第十条 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时,须由团队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奖励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决定。

  第十一条 对工作组的奖励资金,由工作组中参与招商工作的人员自行分配。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特许经营等进行招商的项目,不属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总额以项目立项文件确定的投资额为准;固定资产确认,原则上以正式发票作为认定依据,以统计报表、现场查勘等作为辅助认定依据。

  六、申领办法

  第十四条 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义龙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纪工委、财政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经发局、投促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投促局,具体负责新区招商引资奖励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自项目投产(非经营性项目竣工)后,由引资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者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外来投资者或项目业主签署的委托书等)到“义龙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奖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验资和固定资产审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后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受奖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励部门代扣代缴。

  七、 执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新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十八条 新区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政策,并做到公正透明、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查实后予以追回。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条 凡按照本办法兑现了相应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如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情形,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义龙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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