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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2026年10月16日 14:04:02来源: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我州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缴存人无本州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新购商品房在交付时间之后,以备案合同记载时间为准。

  二、提取人范围和提取频次

  缴存人装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为增值税发票出具一年以内(出具发票时间在2026年9月20日之后)。同一产权人就同一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缴存人家庭有多套自住住房的,装修提取不超过两套。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按产权面积计算,每平米不超1500元,同时不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商品房提供备案购房合同,自建房提供建房审批材料);

  2.装修合同;

  3.装修装饰增值税发票;

  4.身份证、结婚证。

  五、其他规定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装修费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共享数据、查验发票、实地查看、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缴存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3日

 来源: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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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6年10月16日 14:04:02 |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我州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缴存人无本州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新购商品房在交付时间之后,以备案合同记载时间为准。

  二、提取人范围和提取频次

  缴存人装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为增值税发票出具一年以内(出具发票时间在2026年9月20日之后)。同一产权人就同一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缴存人家庭有多套自住住房的,装修提取不超过两套。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按产权面积计算,每平米不超1500元,同时不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商品房提供备案购房合同,自建房提供建房审批材料);

  2.装修合同;

  3.装修装饰增值税发票;

  4.身份证、结婚证。

  五、其他规定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装修费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共享数据、查验发票、实地查看、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缴存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3日

 来源: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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