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中医院原院长李明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5年12月2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西南州中医院原院长李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明利用其担任黔西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药检所所长(兼),州中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方某、蒋某某等5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289万余元。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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