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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黔西南这些场所被处罚

2023年02月09日 07:16:08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张玉军

  为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冬季火灾防控工作,近日,黔西南消防在各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以下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并依法对这些场所进行处罚。

  望谟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望谟县达达音乐餐吧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但已投入使用、营业,构成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给予望谟县达达音乐餐吧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5000元整。

  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防火监督员立即与该场所负责人沟通,普及相关法规政策,告知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许可,停止营业期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义龙新区

  义龙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义龙新区亿美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业停产并进行行政处罚。

  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到义龙新区顶效红星工业园区进行检查时发现,义龙新区亿美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但已投入使用、营业,构成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义龙新区亿美家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东方亿美国际大家居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最后,大队执法监督员详细说明了此次处罚的实事、理由和依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处罚为辅、整改为主的原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该场所负责人明确表示,一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整改,争取早日消除火灾隐患。

  贞丰

  贞丰县一超市因“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被立案处罚。

  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超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大队监督员立即拍照取证,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相关证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大队集体议案讨论, 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场所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处罚。

  (张玉军)

  责编:王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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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黔西南这些场所被处罚

亮点黔西南 | 2023年02月09日 07:16:08 | 张玉军

  为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冬季火灾防控工作,近日,黔西南消防在各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以下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并依法对这些场所进行处罚。

  望谟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望谟县达达音乐餐吧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但已投入使用、营业,构成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给予望谟县达达音乐餐吧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5000元整。

  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防火监督员立即与该场所负责人沟通,普及相关法规政策,告知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许可,停止营业期间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义龙新区

  义龙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义龙新区亿美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业停产并进行行政处罚。

  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到义龙新区顶效红星工业园区进行检查时发现,义龙新区亿美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但已投入使用、营业,构成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义龙新区亿美家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东方亿美国际大家居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最后,大队执法监督员详细说明了此次处罚的实事、理由和依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处罚为辅、整改为主的原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该场所负责人明确表示,一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整改,争取早日消除火灾隐患。

  贞丰

  贞丰县一超市因“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被立案处罚。

  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超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大队监督员立即拍照取证,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相关证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大队集体议案讨论, 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场所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处罚。

  (张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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