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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首例审查逮捕诉讼化案件启动 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

11月24日,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要求,成功办理了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此案也是黔西南州启动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办理的首例刑事案件。

11月22日,兴义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导致打架,打架过程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致王某某轻伤二级。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符合诉讼化审查的案件范围,遂启动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当天,承办案件检察官邀请兴义市公安局案件承办民警、被害人王某某到兴义市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开展诉讼化审查逮捕工作。过程中,公安承办民警宣读了提请批准逮捕书,阐述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并发表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险性意见;被害人王某某、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分别陈述了各自意见。通过持续一个小时的审查,罗某某对自己的涉案事实表示认罪,并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

据悉,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院之一,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打破习惯性的书面审查,积极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办案模式,兼顾效率原则,确保案件在期限内审结,坚持少捕慎捕原则,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加强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促进审查逮捕开放性、法制化、现代化。并结合兴义市实际,制定了《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工作目标、案件适应范围、审查程序等,为推动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吴卓盈 张壮壮)

责编:张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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