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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中院审理首例污染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力度加大,全州两级法院2015年来相继在中院和普安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保护庭,积极与州检察院对接,并联合印发了《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审判工作的意见》,依法审判了一些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环境司法审判经验。
2月23日上午,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诉张某尧、万某先、张某起、张某兵四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黔西南中级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我院第一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额副院长李勇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该案以调解形式结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尧等四人于2010年至2016年9月期间,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私自在顶效镇居民集中的“大龙潭”处自建屠宰场进行私屠滥宰。屠宰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胡乱堆放,发出恶臭,废水随意排放并直接流入马岭河峡谷,给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及马岭河峡谷景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经义龙试验区环保局2016年5月6日对四家屠宰场排污口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四屠宰户排放的污水中,氨气、粪大肠菌群、强氧化剂、铬砷、悬浮物含量均存在严重超标。
2016年10月24日,公益诉讼人邀请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现场调研发现,四户屠宰户排放的污水对环境造成了影响,目前虽然进行了部分整改,但是屠宰场周围的现状仍然具有较大污染环境的隐患。为此,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拆除非法从事屠宰生猪的设施,彻底清除污染残留物,消除污染隐患。
黔西南中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到屠宰现场对污染情况进行查验,并对公益诉讼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四被告自愿在10内拆除非法从事屠宰生猪的设施,彻底清除污染残留物。并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私屠滥宰、随意排污。
“这个案子的成功调解,希望能为环境资源的保护形成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担任该案的审判长李勇欣慰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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