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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出台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法规问责办法

1月11日,为推动我州殡葬改革,州委办、州政府办下发《黔西南州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法规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5章19条34款,针对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有工作人员不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违反规定进行殡葬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问责。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

特别是对在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火葬区内参与偷运遗体违法土葬;将应当火葬的死亡直系亲属进行遗体装棺土葬;死者直系亲属将死者骨灰二次装棺土葬;对逃避火化实行土葬的公职人员发放丧葬补助费等十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将从重、加重问责。

《办法》特别指出,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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