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曝光台(第三期)
在黔西南州开展“平安金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发现以下单位、个人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现予以公布:
一、兴义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爵仕商务会所)
工商注册号:522301000313185
违法事实: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年7月18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人民币)。
处罚实施机关:兴义市公安消防大队。
二、金州捌陆商务酒店
工商注册号:522301600317913
违法事实:兴义市金州捌陆商务酒店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场所为所在建筑1-6层,该建筑仅有一个疏散楼梯,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年8月14日,对兴义市金州捌陆商务酒店(经营者:陈琼)4-6层经营场所实施临时封,查封期限:2013年8月16日17时00分至2013年9月13日17时00分。
处罚实施机关:兴义市公安消防大队。
三、兴义市太阳城娱乐会所
工商注册号:522301600314441
违法事实: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处罚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第五条规定;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年8月14日将该场所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提请兴义市公安局报政府立案,结合单位实际,建议整改期限为2013年9月30日。
处罚实施机关:兴义市公安消防大队。
四、晴隆县悦莱酒店
法人代表:杜建凤
身份证信息:522324*******0449
违法事实:未经过消防安全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年8月13日,罚款30000元。
处罚实施机关:晴隆县公安消防大队。
五、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混装炸药分公司贞丰地面站
证件信息:57332819-3
违法事实: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罚款8000元。
处罚实施机关:贞丰县公安消防大队。
六、贵州省望谟县旺盛木俱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注册号:522326000036507
违法事实: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8.14,罚款5000元。
处罚实施机关:望谟县公安消防大队。
七、殷鹏(兴仁县风尚人家家私城)
工商注册号:522322600131070
违法事实: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年8月12日,罚款9000元并给予殷鹏责令兴仁县风尚人家家私城停产停业。
处罚实施机关:兴仁县公安消防大队。
八、王永平(安龙县浙江大酒店)
身份证信息:332624********0012
违法事实: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8.15,处罚30000元。
处罚实施机关:安龙县公安消防大队。
九、张磊
身份证信息:411324********1939
违法事实: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8.20,行政拘留。
处罚实施机关:安龙县公安消防大队。
十、罗卜(安龙县星缘旅社 )
身份证信息:522328********2826
违法事实:该旅社客房设置在四层只有一个疏散楼梯且远离楼梯间的一侧阳台或窗台位置未配置逃生软梯、逃生绳、缓降器、钢爬梯等逃生设施,四层疏散楼梯间未通向屋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8.23,临时查封。
处罚实施机关:安龙县公安消防大队。
十一、李峰(普安县春天大药房经营者)
工商营业执照:522323000041171
违法事实:一楼室内装修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年8月15日,罚款1000。
处罚实施机关:普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十二、李秀珍
身份证信息:5223271*******958
违法事实:李秀珍经营的册亨县蜀胜旅社四、五楼疏散楼梯数量不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年8月16日,临时查封。
处罚实施机关:册亨县公安消防大队。
十三、罗珍兰
身份证信息:522326********020
违法事实:望谟县华伟餐馆经营负责人罗珍兰,个体经营者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处罚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2013年8月23日,罚款3000元。
处罚实施机关:望谟县公安消防大队。
以上十三起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时间:从2013年8月23日到2013年12月3日。
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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